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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这些新规开始实施(7月重磅新规实施)

阿信2023-04-11生活资讯26

今天给各位分享7月这些新规开始实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7月重磅新规实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7月有哪些新规开始实施?

7月开始实施的新规有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机动车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机动车实行“一车一票”;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银保监会出台新办法,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1、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2、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

《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3、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4、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5、机动车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6、机动车实行“一车一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7、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8、银保监会出台新办法,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以上内容参考 环球网-事关你的车子、钱袋子!7月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湖北禁渔期新规定2021时间

2021年湖北省禁渔期新规定如下:

1、从2021年1月1日起到2021年5月31日止,湖北省本级水域的鱼类渔业活动暂停。

2、从2021年6月1日起到2021年6月30日止,湖北省本级水域的鱼类渔业活动采取控制性捕捞的模式,即按照相关规定的捕捞限量进行捕捞,但不得超出湖北省本级水域各种鱼类的繁殖种群。

3、从2021年7月1日起到2021年9月30日止,湖北省本级水域的鱼类渔业活动采取控制性捕捞的模式,即按照相关规定的捕捞限量进行捕捞,且不得超出湖北省本级水域各种鱼类的繁殖种群。

4、从2021年10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止,湖北省本级水域的鱼类渔业活动可以采取正常捕捞模式,但同时也要遵守湖北省本级水域各种鱼类的繁殖种群数量的限制。

5、湖北省本级水域的渔船及其他渔业活动设施必须遵守《湖北省海洋与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湖北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2021年湖北省禁渔期的新规定,希望大家能够遵守这些规定,保护我们的渔业资源,维护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

7月1开始实行的新规有哪些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予以界定并作出明确禁止。规定列举了价格欺诈的主要情形,如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化妆品生产机构及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物料与产品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规范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22年7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标准将提高。

有哪些新规在7月开始实施?与普通人有何关系?

最新版本《铁路线旅客禁止、限定带上和托运物品文件目录》将在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铁路线旅客禁止托运和随身带的物品文件目录,从枪械炮弹、发生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物品、放射性物质物品、传染性化学物质和其它伤害旅客列车安全的物品等类型进行了一部分调节,新增加公务用枪、军工用或警用装备短刀、弩弓等禁止带上物品,对禁止随身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进行了明文规定

车辆有别于别的平时日用品,每一次现行政策更改,都直接关系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多个与汽车市场有关的国家新政策待更改和明确。这种现行政策,不但危害车企,指向顾客、有车一族、换车一族也将造成直接关系。会提升合资suv、国产汽车的工作压力。合资suv、国产汽车要更为提高自己的产品力,要进一步减少市场价,那样会刺激性行业竞争,产生全部车市的市场竞争活力,乃至产生全部车市的转变。平行进口车市场销售会得到一定危害

价钱还会出现进一步的减少,大家普通百姓又增加了一个买车方式。进一步刺激性二手车市场活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自7月1日起开始实施。化妆品注册人、办理备案人、委托制造业企业理应按照《规范》规定机构化妆品加工。《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创建并实行追溯管理规章制度,对原材料、内包材、半成品加工、制成品制订清晰的生产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次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纪录理应互相关系,确保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存储、市场销售和招回等所有主题活动追朔

202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生产化妆品批准的公司,其工业厂房设备与设施等硬件条件须更新改造的,理应自2023年7月1日前进行更新改造,使之工业厂房设备与设施等合乎《规范》规定。国家财政部此前制订并下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会计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开展监督管理,针对存有违法违规个人行为的会计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应该依规做出解决惩罚。

@所有人注意 这些新规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这些新规7月1日起施行

1.全省7月1日起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为: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专项输电工程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自7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8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0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类别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91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2.09分钱,降价后统一并价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调整水电上网电价,7月1日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含税上网电价相应同步降低。

2.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条例》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挠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7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从7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执行新的政策。

调整后,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7131.25元)的3倍,即21393.75元,最低不低于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市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的1620元以及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的1570元,自由职业者最高基数不得超过21393.75元,不得低于7131.25元。

缴存比例方面,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兰州市7月1日起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将挂绿色牌照;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可办理临时红色牌照,实行3年过渡使用期,3年期满后不允许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5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车牌照。原定于2019年6月15日作为兰州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的最终时间节点,经报请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批准,同意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登记管理系统的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6月30日后不再办理此类车的挂牌业务。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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